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2019)青01民初18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执行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民初18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立即停止对王某所有的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2.依法判令坐落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公司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3.某公司和陆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公司开发的的位××县的房屋,总面积为1173.49平方米,每平方米1346.4元,房屋总价款1580000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支付了房款,但某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7月31日陆某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7)青01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某位于西宁市××县酒店商业用房,面积为3525.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大国用(2009)第2020号。查封后,王某向法院提出异议未得到支持,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如所请。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陆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据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作出认定和处理,故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王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王某是否享有案涉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关于王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从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效果看,王某并不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房屋并未登记在王某名下,且本案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王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