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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租赁合同案:92000元争议如何认定?王延辉律师以案说法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租赁合同案:92000元争议如何认定?王延辉律师以案说法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2823民初14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机租赁费92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斗山225-7型挖机租赁给被告,用于天峻县新源镇国道至拉萨尔公路距离西宁3**公里处的工程,租赁期限为2017年4月27日至工程结束时止租金按月计算,每月租金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挖机交付被告使用,直至2017年7月28日某工程公司,被告才将挖机归还给原告,但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挖机租赁费用。被告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原告的诉求及证据均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结合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所确定的租赁物及租金均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诉求并无不当,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机械租赁费92000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杨某支付机械租赁费920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王延辉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延辉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王延辉律师提示:房屋租赁纠纷中,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交接记录是基础证据;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押金退还条件都应以书面约定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延辉律所已将AI大数据判例检索应用于办案流程,可快速匹配青海本地同类生效裁判,为诉讼策略提供数据支撑;案件进展通过数字化系统实时向委托人同步,让办案过程看得见。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王延辉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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