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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房屋租赁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0102民初276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房屋租赁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0102民初276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276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袁富学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租金4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4249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乐家湾村蔡家沟回填土地租赁给原告,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租赁费为每年40000元整,一年一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一年的土地租金,并且为了回填平整土地,支出了各项费用:推土机租赁费4400元、装载机租赁费19800元、水管费1500元及加油费8549元,共计34249元。2014年10月,原告接到被告的通知称,该回填土地为西宁市园林局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租赁。原告经过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仍拒绝赔偿原告损失,至今也未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租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先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为平整土地而租赁推土机、装载机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2.对于原告某石化公司某某石油公司发票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为回填土地产生加油费,故对其证明方向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为平整土地产生柴油费8549元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3.对于原告某批发部收款收据、销货清单,被告认为销售方应当提供正规发票,且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购水管用于回填土地,原告也没有证据佐证所购水管和建材是否全部废弃或损毁需被告全额赔偿,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为平整土地而购置水管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0日,原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乐家湾镇乐家湾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乐家湾镇乐家湾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土地租金4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袁富学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