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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西宁)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西宁)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民终122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某公司与白某签订的《个人认购申请书》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朗悦新天地住宅楼”相关事宜进行的预先约定,并不是对“朗悦新天地住宅楼”房屋买卖结果的直接确认。该《个人认购申请书》实为预约合同性质,预约合同的目的是最终双方签订本约即房屋买卖合同,某公司签订的《个人认购申请书》中虽有房屋类型、单价、房号、面积的约定,并交纳一定款项,但该《个人认购申请书》并不符合和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明的情形,该《个人认购申请书》并不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本案在审理中,就能否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偿费用经多次释明……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1、某公司与白某签订的L201300211号《个人认购申请表》;2、驳回白某的反诉请求。一审本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某公司负担;反诉诉讼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00元,由白某负担。宣判后,白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2、一、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查封涉案房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应予撤销并改判。一审法院不仅没有及时查封,而且在涉案房屋合同没有备案也没有交易价格的情况下仍不予查封涉案房屋,导致涉案房屋于2018年8月24日再次转让。因此,一审法院未依法……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付款义务、过户条件、违约责任是高频争点。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等事实展开举证论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房产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