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105民初136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5民初136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房违约金7464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门牌已隐去)3号楼2单元**室房屋一套,总价款593803元,原告按合同要求向被告支付了房款,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0日交付房屋,但被告未能按期交房,为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10月7日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仍不履行交房义务,直至2016年4月30日,被告才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额购房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被告的交房时间及违约金数额?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一条约定:"在出卖方通知交房之日起60日内,买受人未按期交接的,视为买受人已某,并须交清物业管理费、冬季取暖费等相关费用"。但被告在通知……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杨某延期交房违约金70068.75元;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付款义务、过户条件、违约责任是高频争点。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等事实展开举证论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房产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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