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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案例:(2016)青0105民初3294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案例:(2016)青0105民初3294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05民初329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李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依法判令位于城北区柴达木路xxx号2号楼1单元9室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08年,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城北区柴达木路xxx号2号楼1单元9室的房屋卖给原告,价格为:130000元。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现涉案房屋已经面临拆迁,被告却拒不承认已经存在的买卖关系,拒绝将房屋登记手续过户于原告。被告庭审中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在于确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130000元是否属于房屋价款。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告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诉求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与原、被告均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证人陈述事实存在,被告本身对买卖关系予以否认。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依法判令位于城北区柴达木路xxx号2号楼1单元9室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由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求是否成立,前提应当是双方存在真实有效地买卖关系。而且被告提供……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乙承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付款义务、过户条件、违约责任是高频争点。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等事实展开举证论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房产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