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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0102民初399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0102民初399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399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8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福源水岸豪庭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商品房预定房款1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且若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签订房屋预定协议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于2016年分四次退还部分房屋预定款共计57600元,被告退还房屋预定款的行为是其拒绝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明确表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4800元。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福源水岸豪庭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后,因西宁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涉案小区的建设被西宁市政府叫停,并要求重新进行规划,继而导致原、被告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种情况系客观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被告应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得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事由,但至今未足额退还原告所交定金,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2017年12月26……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康某定金42400元、利息8430元(截至2017年12月26日止),两项合计50830元;2017年12月27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定金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付款义务、过户条件、违约责任是高频争点。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等事实展开举证论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房产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