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民终15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民终158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国家发改委16号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案涉工程项目有公共旅游文化广场、商品房、商铺等,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大型基础设施、公共安全,且合同价款达数千万元,属于必须招投标范围,应当进……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64820.5元,由某公司负担113380元,由某投资公司负担51440.5元,保全费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果洛州民族风情商业街、某酒店、商住楼补充条款》第十二条、《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