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223民初1344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223民初134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56400.8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因其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233300.95元(自2019年1月21起至2019年5月5日止,共计172天,1356400.88元×0.0001×172天);某公司及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被告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8日,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某建筑安装某公司分公司承建位于青海省互助县天佑德大道“合盛七彩明珠”第II期地下车库、住宅楼工程二标段工程。被告邱某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合同签订后,与原告达成协议,要求原告向其工程供应所需材料,并将地暖工程交由原告施工。2019年1月7日,经原被告核对账目,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1356400.88元未予结清,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事实,约定于2019年1月20日前付清……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钟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供货商对账公函及欠条各一份。某公司和被告某公司所签;提交的供货商对账公函载明“为便于甲乙双方及时掌握供货、付款等有关信息,某公司未付款明细对账提供如下”及“购货方经办人:邱某,供货方:钟某”;提交的欠条载明“某建筑安装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向钟某购买互助七彩明珠工程材料及地暖施工……欠款人(单位)授权委托人:邱某”。综上,上述证据只能证明原告钟某和被告邱某系供货方和购货方的关系,不能证明原告钟某实施了工程建设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77.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