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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1民终1550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1民终1550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民终1550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王转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经查,某公司与某公司在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均未提及彭某挂靠青海某公司某公司迁址工程项目,且已生效的西宁市仲裁委员会(2018)宁仲裁字第043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某公司迁址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认可是授权彭某签订涉案的两份合同,一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亦均认为两份涉案合同有效,且二审诉讼中卫某、彭某、某公司某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卫某、彭某、某公司上诉所持《某公司迁址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无效,彭某无权转包,涉案合同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关于已付工程款应如何认定的问题。1.关于付款主体的认定问题。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已付款的支付主体……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卫某、彭某、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王转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