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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01民终1402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01民终1402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民终1402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1.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32某公司将新千生活馆7、8、9号楼及负一层空调安装工程承包给高贺施工,但鉴于本案中“西宁新千生活馆电气工程人工费合计”结算清单载明陈某的施工内容包含风机安装,故该份判决不能达到证明陈某与案涉风机安装问题无关的证明目的。现场照片仅显示拍摄时的现场状态,亦不能证明陈某对工程质量问题不负有修复责任。2.证人证言均系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加之其中蔡文强、顾焕月与陈某系雇佣关系,使其证言的真实性更不足以确认,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陈某提出因承包方式不同,故陕信[2018]鉴字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在本案中适用,且该鉴定意见载明……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二、某工程公司工程修复费40715.05元;三、某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