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2801民初180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2801民初180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鹏、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务费及工程欠款135万元;二、判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135万元的劳务费及工程欠款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到全部付清欠款为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李某是合作关系,被告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公司工程,该工程是青海盐湖集团部分工程,被告某公司是某公司,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人系原告。原告与被告李某认识20余载。2017年7月22日,被告李某给原告赵某电话,是否原告愿意与其承包青海盐湖集团的工程,原告表示希望合作。被告李某当日到格尔木与原告就合伙承包盐湖工程协商确定由原告提供人员、工具、机械、设备等,2017年7月24日原告派蒋柱秀、刘瀑红、赵金亮、杨明生等人携带工具、机械、某设备公司的(盐湖三期工程)工地(见证据:证人证言)。某建筑公司涉及的相关工地共有16个项目。被告李某让原告当日去现场,某公司的现场领导王雄安,由王雄安……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鹏、张慧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王延辉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王延辉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王延辉律师指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法定行使期限,竣工结算后应及时主张;挂靠、转包情形下的权利主体认定需要精准的诉讼方案设计。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已过百人,设有七大业务部门,本案由对应专业部门律师按“资深律师牵头+骨干律师主办”的梯队模式办理,确保专业判断与庭审质量稳定可控。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