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102民初392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102民初392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2民初39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工程公司西宁分公司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32563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83052.22元,两项合计140682.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消防专项)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16年9月20日,原告完成了施工任务,于2017年8月9日双方签订了消防工程结算书,确定总价款为2825630元。被告陆续支付了1500000元后,剩余工程款1325630元至今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建设工程(消防专项)施工承包协议,证明方向:原被告之间存在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且对付款期限做了明确约定。2、证明,证明方向:经某公司证实案涉工程已经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并已交付使用。3、消防工程决算单,证明方向:经原被告共同决算后确定的工程量价款合计2825630元。4、某工程公司西宁分公司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方向:被告向……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该合同约定了价款、付款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消防工程决算单及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不予认可,认为同一时间出具了工程款结算书和增项价款,与被告提交的结算书不一致,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该证据是被告签订合同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出具的结算书及汇总表,证明原告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2825630元的事实,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2018年3月15日某公司向原告付款30万的银行客户回单的证明方向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被告无关联,本院认为,该汇款单不能证明是被告委托向原告支付该笔钱款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辩解、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6月23日,原告某工程……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建设公司于某工程公司西宁分公司工程款1184348.5元及利息729854.76元;二、驳回原告某工程公司西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