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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2民初41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海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2民初41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2民初4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公司、恒生医院共同向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061813.2元;2.支付工程欠款的逾期利息880247.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后,上浮30%。自工程移交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5月25日),合计22942061.1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5日、2014年9月8日,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书》,某公司某公司、某投资公司A、B、C宿舍楼和食堂、洗衣房、锅炉房的建设施工项目。《施工协议书》约定:施工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中的相关内容,但不包含电梯、卫生间浴缸、配电室设备、锅炉房设备、窗户等内容。其中,A、B、C宿舍楼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2100元,总价约为5580万元,于2014年3月15日开工,2014年11月20日竣工。食堂、洗衣房、锅炉房总价约为1050万元,于2014年8月26日开工,2015年7月15日竣工。《施工协议书》还约定:某工程公司垫资建……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案涉某工程公司,某公司,且互助土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互发改﹝2013﹞132号《文件》显示因恒生医院无建设资质等相关手续,不能正常履行建设等事项,将某公司。本案中恒生医院并非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公司某公司主张案涉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责任。故,恒生医院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二、关于如何确认案涉工程款总额、已付工程款、某工程公司应否支付的问题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2014年9月8日分别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5年4月25日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投资公司于某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4429795.31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14429795.3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某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补充协议书》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