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民终167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民终1676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消防公司与某公司签某《建设工程(消防专项)施工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消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某消防公司提交的消防工程结算单,经某公司项目负责人许瑞军、委托代理人何章平签字认可,某公司认可何章平是项目负责人,构成自认。某公司又提出异议主张何章平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并未提交反驳证据推翻其自认,本院不予支持。据某公司某消防公司工程款2825630元及扣减质保金141281.5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某公司某消防公司1800000元,某公司某消防公司西宁分公司工程款884348.50元。二审中,某公司对一审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的计算标准无异议,故利息应当从2018年……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二、某建设公司于某工程公司西宁分公司工程款884348.5元及利息54497.9元;三、某工程公司西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