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2801民初3031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2801民初303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张慧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石某乙、杨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公司、某公司、石某甲共同向原告给付工程款735553.53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份,被告某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了B标段即格尔木武警第二支队教导队营房整治工程维修改造(面积22603平方米,施工地点:格尔木市泰山路武警二支队)项目后,将案涉某公司某公司实施,被告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又将武警二支队的营房改造、维修项目中的涂料、保温工程包工包料承包给原告。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于2016年7月份组织人工、材料、租赁小型设备并垫资进场施工,于2016年11月施工完毕并交工。2019年4月25日双方对工程款结算,2020年5月25日被告某公司的案涉项目负责人石某甲予以了确认。自双方就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时起,原告某公司某公司及案涉项目负责人石某甲索要工程款,但两被告互相推诿,敷衍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以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告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海省总队后勤部,某公司,某工程公司之间形成什么关系。庭审中,被告某公司称案涉工程从招投标到签订合同均由石某甲完成,某工程公司的关系问题由法院予以审查认定。经查,被告某公司在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是李心义,其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海省总队后勤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公司的项目经理也是李心义,无论从招投标还是与发包方最终签订承包合同,被告某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实石某甲参与其中,此后,由石某甲实际履行了案涉合同义务。从某公司提交的银行转付凭证可以证实,其付款对象为本案……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某甲支付原告石某乙、杨某甲工程款638901.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石某乙、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张慧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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