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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5)泽民初字第9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5)泽民初字第9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5)泽民初字第9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1日经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青海省泽库县综合商贸城的土建、水电暖安装工程(装饰装修除外)总建筑面积3674.81㎡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3日,完工日期为2012年8月1日,合同暂定价为6247177.00元,每平米为1700元。被告某宾馆某工程公司青海分公司第一项目部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原告按施工图纸设计开始施工,期间按被告意图,该工程由原来设计修建四层变更为修建三层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单位验收证明,该工程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全部竣工合格,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按期支付全部工程款。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双方就工程余款支付达成了《工程余款付款协议》约定:“经双方结算工程剩余款为1570000元,于2014年8月底付给原告150000元,其余款项于2014年11月底付50000元,之后每月底支付100000元,至付清为止”。另查明……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规则,应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宾馆欠原告重庆西**海分公司工程款1400000元数额是否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1日经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青海省泽库县综合商贸城的土建、水电暖安装工程(装饰装修除外)总建筑面积3674.81㎡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3日,完工日期为2012年8月1日,合同暂定价为6247177.00元,每平米为1700元。被告某宾馆某工程公司青海分公司第一项目部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原告按施工图纸设计开始施工,期间按被告意图……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宾馆支付原告重庆西海分公司工程款1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重庆西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