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2222民初232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2222民初23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张世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原告程某、某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某签订了《承包协议》1份,约定被告将其承包施工的祁连县安置房9号、10号楼室外管网工程承包给二原告施工。付款方式为:按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报建设单位审批,所得工程款被告提取10%的管理费以后,全部支付给原告。原告完成协议约定的工程后于2016年8月28日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某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1份,结算单载明被告尚有14万元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同时载明该款项在2016年度末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7年3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5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能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承包协议、结算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在卷佐证。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某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施工完毕且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原告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5000元,并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087.4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因此,某建设公司承担。被告某建设公司、舒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某、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25000元,并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087.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张世宏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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