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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西宁)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西宁)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04民初172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张万虹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474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1万元,但未就增加的诉讼请求补缴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3日,原告林某、被告某公司签订《内外墙保温承包合同》,某公司将位于五四大街五四加油站西边银色家园15号、16号、17号楼的内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于同年底完成涉案工程。2012年11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时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为3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再行支付20万元,但对剩余款项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某公司、某公司共同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内外墙保温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现该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某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林某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价款的问题。原告提供的《银色家园15、16、17号楼内外墙保温结算单》为复印件,二被告不予认可,某公司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亦不予认可。对于某公司工作人员的问题,根据本院(2016)青0104民初1726号案中相关材料已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结算单虽为复印件,但该结算单记载的银色家园15……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工程款11万元;二、驳回原告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4747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某公司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95元,减半收取1497.5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12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275元;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张万虹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某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某公司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适用〈某公司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某公司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