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18)青0103民初615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3民初61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所欠工程款56195.08元、利息15174.21元,共计71369.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某公司某公司某房地产公司"锦峰滨河苑"小区项目,并将该项目的不锈钢栏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期限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工程,总价款共计255898.6元。按照协议书约定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于2013年9月9日和2013年10月12日共同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99703.52元,对于剩余未付工程款56195.0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应当承担利息15174.21元。综上,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锦峰滨河苑18号楼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延伸段,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院受理该案不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被告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