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5)北民一初字第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5)北民一初字第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某公司将自己承建的刚察县措温波藏城核心区6号、7号、8号、9号、25号、26某公司。合同约定的承包形式为包人工费、包括部分辅材、包质量、进度及安全,合同对工期没有明确的时间约定,只约定满足项目部的工期要求,施工中如发现施工方无法保证发包方的总进度计划实施,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施工队,发包方只按承包方已完成工程量的70%进行结算。某公司按约定开始进场施工,某公司付工程款2699750元。2014年8月6日,某公司发出书面告知函,某公司保证工程进度未果,工期一再拖延,某公司退场并按70%进行结算,某公司收到该函后5日内如无任何答复则视为自动认可,某公司将按照约定,向法院起诉并追讨超支款项。2014年8月19日,某公司再次发出告知单,认为2014年8月6日的告知函下发后,某公司无任何回应,某公司退场,考虑工期、质量、进度,对某公司承包的6号、7号、8号、9号、25号楼按工程量的……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工程公司的职务行为,某公司的授权同意,是其个人行为,因此,两个监理的证言并不具备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不予认定。监理日志并不能表明被告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充足、达到了项目部的进度要求,故对此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认可收到了2014年8月6日的告知函,某公司已严重拖延工期,某公司退场,某公司如收到该函五日内无任何答复则视为自动认可,某公司进行了协调,但某公司予以了否认,某公司对此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某公司对自己违约行为的认可。某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已完工程款的70%结算的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二、某工程公司认为,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700140元。经证据交换,某公司对其中的2644762元表示认可,对此……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二、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于某公司刚察分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002261.46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