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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5)互民初字第1507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15)互民初字第1507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5)互民初字第1507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的反诉进行合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与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承揽协议书》为无效合同时,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显然无法支持,但一审法院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某公司进行释明,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一审审判程序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对合同无效后已履行部分作出处理,但一审判决对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一、撤销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某建筑劳务公司预交的二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