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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婚姻家事与继承诉讼案例:(2020)青2221民初640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婚姻家事与继承诉讼案例:(2020)青2221民初640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2221民初64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门源县麻莲乡包哈图村(门牌已隐去)砖木结构瓦房5间(北房)价值16万元、彩钢房3间(南房)价值3万元,西关村幼儿园附近砖木结构瓦房6间价值20万元,本田CRV越野车1辆价值10万元、存款43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马某1与被告冶某1于2001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生活,2020年4月1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家庭共有财产并未分割。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被告冶某1、冶某2、马某2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用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析产分割的共有财产是不动产的,不宜分割或分割有损价值的,为方便生活和不损害房屋价值,可以折价补偿处理,本案原被告对其共有财产价值,双方既不竞价,亦不委托评估。依当地修建房屋、围墙及购买家电等生活用品的价款,三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9万元较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位于××门砖木结构瓦房5间(北房)、彩钢房3间(南房),西关村幼儿园附近砖木结构瓦房6间,本田CRV越野车1辆归被告冶某1、冶某2、马某2所有。被告冶某1、冶某2、马某2给付原告马某1共有财产折价款9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家事案件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承办律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围绕彩礼返还、共同财产分割、继承份额等争点,结合当地风俗与法律规定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