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2018)青0105民初65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5民初65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许龙飞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门牌已隐去)1号楼4单元461室不动产归原告所有;2.判令上述房产过户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协助办理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门牌已隐去)1号楼4单元461室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2月18日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有海西路(门牌已隐去)1号楼4单元461室归原告所有。但因房屋交割中,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肯配合签订买卖合同,已侵害到原告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就房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门牌已隐去)1幢4-461室不动产归其所有,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认为离婚协议并没有约定城北区海西路(门牌已隐去)1号楼4单元461室归属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双方离婚后,按约定被告应当负有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门牌已隐去)1幢4-461室不动产[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北(私)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宁国用(2001)字第3040307号]归原告李某所有,该不动产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由原告李某享有;二、被告惠某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上述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许龙飞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家事案件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承办律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围绕彩礼返还、共同财产分割、继承份额等争点,结合当地风俗与法律规定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