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28民终239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28民终23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如下:被上诉人马某与王韶明于2004年1月1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上诉人刘某与王韶明于2004年4月13日登记结婚,且于2004年11月收回承包土地,自行耕种至2006年9月。2007年1月18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王韶明和刘某,该证办理之后一直在被上诉人马某处存放。上诉人刘某认可案涉土地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是上诉人刘某与王韶明的名字外,相关的退耕还林款、水费、税费、林权证等登记的都是被上诉人马某的名字。上诉人刘某认可自2006年底至起诉之日,仅于2013年去找过被上诉人马某索要土地。庭审中,上诉人刘某认可其在一审中主张解除的合同即被上诉人马某与王韶明于2004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某与王韶明于2004年1月1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上诉人刘某与王韶明于2004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8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合同相对人为王韶明,刘某与王韶明登记结婚时间晚于案涉合同形成时间,且该合同履行至2004年11月时,上诉人刘某与王韶明收回土地自行耕种,双方已协商解除该合同,无需再行解除。故上诉人刘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某承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