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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在服刑期间患了重病怎么办?青海律师详解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条件与11月1日施行的新标准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31 | 1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亲人在服刑期间患了重病怎么办?青海律师详解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条件与11月1日施行的新标准

【问题描述】

我父亲在监狱服刑,最近查出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听人说符合条件的可以"保外就医",现在还叫这个名字吗?具体什么病、什么条件才能申请?该找哪个部门?

【律师解答】

第一,制度名称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是其中一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第(二)项情形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严重疾病"有明确的法定范围,且标准刚刚更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旧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同时废止。新标准列明了严重传染病、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等具体情形,并要求经治疗后临床评估病情仍恶化或未见好转;同时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标准,如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中一项以上完全不能自主完成且经一个月以上治疗护理观察等。

第三,申请路径分阶段: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新修订的《监狱法》还明确,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应当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评审委员会审核,检察机关认为适用不当的可递交书面意见,批准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实务建议】

第一步,固定病情材料:在具备条件的医院规范就诊,完整保存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病情材料是申请的核心。

第二步,由服刑人员本人或家属向所在监狱(看守所)书面反映病情,申请启动病情诊断和鉴别程序。

第三步,配合指定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相关鉴别须由法定程序作出,个人单方提交的材料不能替代。

需要特别提醒: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定或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等应收监的情形,弄虚作假骗取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期间不计入刑期。

【结语】

暂予监外执行是人道主义制度,但适用条件严格、程序规范。家属应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如实提供病情材料,必要时委托律师协助跟进诊断、评审和检察监督各环节,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本文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帮助。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