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描述】
有求职者咨询:面试通过后,单位安排的入职体检中包含乙肝项目,自己因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被单位拒绝录用。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能不能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
单位的这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乙肝病原携带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等经核准的岗位)外,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录。
第二,关于体检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除经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入学、就业体检一律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用人单位违规组织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救济途径。因乙肝病原携带被拒录用的求职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实务建议】
一是保留证据:体检通知、体检单据、与单位沟通的聊天记录或录音、拒录通知等;二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单位违规体检和歧视性拒录行为查处;三是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诉讼,主张赔礼道歉及相应损失赔偿;四是注意维权时效,证据固定宜早不宜迟。
【结语】
法律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撑起了平等就业的保护伞。遇到就业歧视不必忍气吞声,固定证据、依法投诉或起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道。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
免责声明:本文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整理发布,仅供普法学习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