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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采购、招投标环节,无论是采购人员收受供应商回扣,还是供应商为获取交易机会给予回扣、好处费,均可能触及刑事红线:收受方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给予方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若存在串通报价、围标等行为,还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提示,西宁地区企业应把采购、招投标环节的“回扣”“返点”“顾问费”等安排纳入合规审查,避免由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处理采购、招投标环节的回扣与商业贿赂问题,主要依据以下现行规定:
实务中,回扣常以“返点”“好处费”“顾问费”“咨询费”“劳务费”“装修款”“旅游安排”“购物卡”“干股分红”等形式出现。判断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关键看是否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是否与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相关。即便以“借款”“投资”名义支付,只要有证据证明与采购决策挂钩,仍可能被认定为贿赂款。
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西宁一些中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采购负责人往往同时涉及两类行为,风险叠加。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若企业存在围标、陪标、泄露标底、评标专家收受好处等情形,除行政处罚外,还可能触及串通投标罪。西宁地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对此类行为查处较为严格。
若回扣由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可能涉及单位犯罪;若由个人决定并归个人所有,则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企业应通过制度留痕,明确采购审批权限、供应商准入流程与费用报销规则,避免员工个人行为被归责于单位,也避免单位行为被误认为个人行为。
因回扣、好处费形成的“合作协议”“咨询服务合同”,若被认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可能被认定无效,当事人主张“返还回扣款”或“支付顾问费”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企业若发现员工或供应商存在回扣安排,应优先通过内部调查、证据固定和刑事报案等途径处理,而非依赖民事合同维权。
在青海、西宁办理此类案件,通常涉及以下流程:
问:供应商给采购人员“返点”但入了公司账,还算商业贿赂吗?
答:若返点如实入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符合财务制度,通常属于正常的商业折扣;若账外暗中给予、未如实入账,且与获取交易机会相关,则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建议企业完善合同条款与财务凭证。
问:员工个人收受回扣,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需区分行为主体与违法所得归属。若员工个人决定并归个人所有,一般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若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可能涉及单位犯罪。公司应通过制度建设和内部调查厘清责任。
问:发现供应商给回扣,企业可以直接扣货款吗?
答:不建议自行扣款。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固定证据后通过协商、诉讼或报案等途径解决,避免因擅自扣款引发新的违约争议。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位于西宁,长期为青海本地企业提供刑事风险防控、合同审查、招投标合规等法律服务。王延辉律师在职务犯罪、商业贿赂风险处置方面具有实务经验,可为企业在采购、招投标环节提供合规审查与争议解决建议。联系电话:0971-8117118,地址: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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