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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把租着的房子卖了,租客必须搬走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17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租住在西宁市城西区的陈女士签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刚住半年,房东突然告知房子已经卖掉,新房东要求她一个月内搬走,押金等问题"找原房东解决"。陈女士咨询:合同还没到期,她必须搬吗?

【律师解答】

不一定,法律明确保护在先成立的租赁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房屋过户后,新房东自动承接原租赁合同,在剩余租期内无权要求租客搬走,租金按原合同标准向新房东支付。需要留意例外情形: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并因抵押权实现被处分,或出租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才不受该抵押权影响——反过来,先抵押后出租的,租赁关系可能不得对抗抵押权实现,租客可能需腾房,但可向原房东索赔。此外,《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赋予租客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若新房东强行换锁、断水断电驱赶租客,属于侵权,租客可以报警并索赔。

【实务建议】

1.核对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房屋过户时间,确认租赁成立在先;2.向新房东出示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书面表明继续履行合同的态度;3.原房东收取的押金、预付租金,可要求其向新房东转交或直接退还;4.遭遇强行腾房的,保留换锁、断水电等证据,及时报警并起诉索赔,包括另行租房的差价损失。

【结语】

房子易主,租约不废,"买卖不破租赁"是租客的法定护身符。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租房时签订书面合同、留存付款凭证,是应对此类纠纷的底气;权利受侵害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