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有当事人咨询:公司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自己季度考核排名末位,公司直接发出辞退通知。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被辞退后能主张什么权利?
【律师解答】
"末位淘汰"不等于法律认可的解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列举的解除情形中并不包含"考核末位"。排名末位只能说明在内部比较中靠后,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不能胜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诉王鹏案)的裁判要点明确:劳动者在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仅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的,属于违法解除。
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明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通常所说的"2N")。即便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必须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才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实务建议】
第一,保留好考核制度文本、考核结果、解除通知等书面材料。第二,不要急于签署"自愿离职"类文件,签字前看清文件性质。第三,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应及时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结语】
末位淘汰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有效,被辞退员工依法有主张赔偿的权利。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个案中考核制度是否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公示等细节会影响裁判结果。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个案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