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孩子归他抚养,约定我每周探望一次。可这半年他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我见孩子,甚至拉黑了我的联系方式。请问我该怎么办?他不让我看孩子,我是不是也可以不付抚养费?
【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据此,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您探望属于违法,您有权通过诉讼确认探望方式并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特别注意:探望权和抚养费是两项相互独立的权利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对方拒绝探望为由拒付,否则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反而使自己陷入被动。同样,对方也不能以您拖欠抚养费为由拒绝您探望。
【实务建议】一是先固定证据:保存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接送孩子被拒的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对方无正当理由阻挠探望;二是书面提出具体探望方案(时间、地点、接送方式),为诉讼做准备;三是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请求明确探望方式和时间;四是判决生效后对方仍拒不协助的,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拒不协助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直接强制执行;五是如果对方主张中止探望,必须由法院判决,其个人无权擅自决定。
【结语】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更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所)提示:处理探望纠纷应以子女利益为重,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降低对孩子的影响;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采取强行带走孩子等过激行为,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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