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不少网友咨询:在公司干了好几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通知“不再续签”,让到期走人。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者能拿到经济补偿吗?补偿怎么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终止”不等于单位可以不付任何补偿。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明确: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单位不续签的,要付补偿;单位降低工资、岗位等条件续签导致你不同意的,也要付补偿;只有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签而你个人不愿续的,才没有补偿。
补偿标准按第四十七条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实务建议】
一、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二、单位口头通知不续签的,尽量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让对方留下书面痕迹;三、到期后单位拒付补偿的,可在一年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四、注意区分“到期不续签”与“违法辞退”,后者可能涉及赔偿金,标准不同。
【结语】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劳动者:合同到期不等于权益到期,法定补偿一分不能少。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