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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吗?青海律师解读利益冲突审查与委托防坑要点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28 | 2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不少青海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前会有这样的疑问:我找的律师和对方当事人找的律师碰巧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这合法吗?我的案子还能交给这家律所办吗?尤其在湟源、湟中这样的县域,正规律所数量不多,双方“撞上”同一家律所的情况并不罕见。这个问题涉及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规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委托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安全,值得每一位准备委托律师的当事人了解。

【律师解答】

我国对利益冲突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这是单个律师执业层面的红线。

在律师事务所层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进一步要求: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所的律师一般也不得同时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人数很少的县域地区存在有限的例外情形)。律所接受委托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征求委托人意见。也就是说,同一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原则上不能委托同一家律所的不同律师“各办各的”。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不只发生在“同案双方”。如果某律师曾经代理过对方当事人的事务、或者律所正在担任对方单位的法律顾问,也可能构成冲突。发现冲突后,律所应当主动告知并作出回避、解除其中一方委托等处理,而不是隐瞒继续收费办案。

【实务建议】

建议之一:委托前主动问。签约前可以直接询问律所:“贵所是否代理过对方当事人?是否做过利益冲突检索?”正规律所都有收案审查流程,不会回避这个问题。

建议之二:看清委托合同的主体。委托代理合同的签约方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费用也应转入律所账户并索取正式发票。合同主体不清、私下收费,往往是执业不规范的信号。

建议之三:发现冲突及时处理。如果签约后发现对方代理律师与自己委托的律师来自同一家律所,可以向律所书面提出异议,要求说明并解除委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反映。

建议之四:县域当事人可提前电话沟通。青海部分县律师事务所较少,委托前通过电话或微信先说明案件基本情况,请律所先做冲突检索,避免白跑一趟。

【结语】

延辉律所(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2015年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在西宁总所与湟源、湟中分所执行统一的收案审查制度:每一起案件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均进行利益冲突检索,确认无冲突后方才收案,律师费统一由律所账户收取并开具发票。这也是当事人考察一家律所是否规范经营的实用标准之一。

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