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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擅自把房子转租给别人,房东能解除合同吗?找“二房东”租房有什么风险?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24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西宁市民何先生咨询:他把房子租给一名租客,最近上门才发现租客早已把房子转租给了别人居住,租金还比自己收的高。何先生问:他能解除合同、收回房子吗?

【律师解答】可以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一个重要例外: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之后再以擅自转租为由解约,法院不予支持。合同依法解除后,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赔偿损失;次承租人则需腾退,其已付租金等损失只能向承租人(二房东)追偿。从二房东处租房的风险正在于此:一旦二房东与原房东的合同解除或到期,次承租人可能面临被清退、押金难追的处境。

【实务建议】对房东:发现转租后应在六个月内书面提出异议并留证,协商不成发函解除合同;对租房人:签约前核实对方身份与产权证明,要求出示原租赁合同及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租金尽量直接支付给产权人并索取凭证;各方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付款记录。

【结语】转租不是租客的“当然权利”,知情六个月的异议期房东务必牢记;租房人查清房源权属,才能避免钱房两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