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城西区吴女士咨询:她与丈夫婚后购买一套住房,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最近她发现丈夫未经同意已将房屋出售并办理了过户。吴女士问:她能主张买卖无效、把房子追回来吗?
【律师解答】能否追回,关键看买房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属于无权处分。但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买房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购买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擅自处分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买房人善意且完成过户的,房子通常追不回,只能向擅自卖房的一方索赔;若能证明买房人与卖房方恶意串通、价格明显不合理或尚未过户,则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阻止过户。
【实务建议】一是发现苗头立即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必要时申请异议登记阻止过户;二是收集买房人非善意的证据,如明显低价、双方存在亲属或利害关系等;三是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对方转移共同财产,请求其少分或不分。
【结语】共同财产不是一方的“私产”,但法律保护善意交易安全,权利人发现问题务必第一时间行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