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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区游玩体验玻璃桥、漂流等项目时受伤,景区要担责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22 | 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网友咨询:我假期到景区游玩,在体验玻璃栈道、漂流等游乐项目时不慎受伤,花了不少医疗费。景区却说入口贴了“游客须知、后果自负”。请问景区真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

景区的“后果自负”说法并不当然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景区对玻璃桥、漂流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经营项目,负有设施合格、警示告知、配备防护和救援力量等义务;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游客受伤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游客须知、后果自负”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游客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且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景区经营性项目一般不适用该规则,不能据此免责。当然,如果游客自身无视警示、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或不按规范使用设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减轻景区责任。赔偿范围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等。

【实务建议】

第一,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第二,现场取证:拍摄项目设施、警示标识、现场环境照片视频,记录目击游客联系方式,保存门票和购票记录。第三,向景区管理方书面反映并要求垫付医疗费,同时可向当地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第四,协商不成可起诉经营者;若系第三方侵权(如其他游客碰撞),第三人担责,景区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结语】

出游安全,经营者与游客各负其责。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选择正规景区和有资质的经营项目,量力而行、遵守规则;一旦受伤,依法固定证据、理性索赔。

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