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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旅游时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20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某公司员工在周末团建拓展训练时摔伤骨折,公司称“团建是娱乐活动,不算工伤”,拒绝申报。员工咨询:单位组织的团建、集体旅游时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

【律师解答】

不能一概而论,核心标准是活动与工作的关联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也就是说,单位统一组织、要求或安排员工参加的团建、拓展训练等活动,员工在活动中受伤,一般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但有两个边界要注意:一是员工参加的纯属自发、自愿的休闲娱乐活动,与工作无关的,实践中认定工伤较难;二是活动中从事与组织安排无关的个人行为受伤,也可能不被认定。因此,活动是否由单位组织、是否带有强制或考勤性质、费用是否由单位承担等,都是认定时的考量因素。

程序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实务建议】

1. 保存单位组织活动的证据:通知、邮件、工作群消息、签到表、活动安排和费用报销记录。

2. 受伤后及时就医,保存病历和诊断证明,并第一时间告知单位。

3. 单位拒绝申报的,不要等待,自行在1年时效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 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单位组织的活动,安全责任不能“娱乐化”处理。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团队提醒您:留存组织证据、守住一年时效,工伤认定不被动。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类似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