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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能要经济补偿或赔偿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18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小王(化名)入职某公司,约定三个月试用期。第五周时,主管口头通知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用来了”,未出具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小王问:试用期被辞退,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律师解答】

试用期绝非“随意辞退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注意其中的两个关键词:一是“录用条件”,公司必须在入职时已明确告知或公示具体的录用条件;二是“被证明”,公司要拿出考核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仅凭主管一句“感觉不合适”,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如果公司拿不出证据,就构成违法解除。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实务建议】

一、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口头辞退的,保留录音、聊天记录。

二、保存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职责说明、工资流水,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

三、公司拿不出“录用条件”和考核证据的,可在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四、试用期的期限本身也有法定上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过六个月。超期约定本身违法。

【结语】

法律对试用期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清晰规定,公司不能凭感觉用人、凭感觉辞人。劳动者遇到试用期被“一句话辞退”,不要轻易签自愿离职文件,先咨询专业律师再决定如何应对。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