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不少劳动者咨询:入职还在试用期,公司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把人辞退,工资按天结算就让走人,甚至没有缴过一天社保。试用期被辞退到底有没有补偿?单位在试用期不缴社保、随意延长试用期,合法吗?
【律师解答】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非单位可随意辞退的“考察期”。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
第一,试用期长短有法定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超出法定期限或反复约定试用期的,超出部分无效。
第二,试用期辞退必须有法定理由并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通常只有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单位才可以解除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依第四十条须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的还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按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拿不出任何依据随意辞退的,属于违法解除,依第八十七条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三,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保。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试用期不缴社保属于违法。试用期工资也有底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务建议】
被辞退时务必要求单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写明理由;留存劳动合同、录用条件文件、考勤、工资流水、工牌与聊天记录等证据。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社保欠缴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投诉。
【结语】
试用期权益受损在青海本地劳动争议中较为常见。延辉律所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证据固定得越早,维权越主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