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申请了离婚登记,进入三十天冷静期。这期间一方突然发现对方把银行卡里的存款大额转出,甚至把名下车辆、房产低价处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钱还能追回来吗?
【律师解答】
冷静期内双方仍是夫妻关系,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不离婚也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及时止损。
更为关键的是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车辆低价卖给他人,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系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该行为无效,财产可以追回。
【实务建议】
第一,发现异常立即收集证据: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房产与车辆过户信息、聊天记录等,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二,情况紧急的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查封房产,防止财产进一步流失;第三,冷静期内不必被动等待,可直接起诉离婚并同时主张财产保全和分割;第四,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转让,注意收集评估报告、同小区成交价等证明"低价"与"恶意"的证据。
【结语】
冷静期不是财产转移的"空窗期",法律为守约一方准备了婚内分割、保全、少分或不分等多重救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