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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冬天没人住想停暖,为什么还要交“基础热费”?律师详解报停规则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7 | 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西宁市民王先生来电反映:自己的房子冬季长期无人居住,向供热公司申请停暖,对方却答复停暖可以,但仍需按采暖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并要求在供热期开始前办理手续。王先生不理解:暖气都没用,凭什么还要交钱?

【律师解答】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供用热力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集中供暖具有整体性和连带性:单户停暖后,供热管网仍需整体运行,供热企业的固定成本并不会因一户停热而减少,且热量会经由墙体传导至停暖房屋。因此,全国多数城市的供热条例都规定,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用户可以申请停止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通常为9月30日前)书面提出,并按采暖费的一定比例(各地多为20%至30%)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同时,非分户控制的房屋、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首个供热期等情形,一般不得申请停暖。具体比例、时限以当地供热条例和供热采暖合同约定为准。

【实务建议】

第一,先查阅本地供热管理条例及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热合同,确认报停时限、比例和条件;第二,务必在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保留申请回执或邮寄凭证,口头提出难以举证;第三,停暖后建议对室内温度、阀门状态拍照留存;第四,如正常供暖期间室温持续不达标,可要求供热企业上门测温,测温记录是主张退费的关键证据;第五,逾期未交热费且经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依约采取限热、停热措施,切勿长期拖欠。

【结语】

停暖不是“一停了之”,基础热费的背后是集中供暖的公共属性。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停,既能省下一笔开支,也能避免后续纠纷。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