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西宁商业秘密侵权怎么认定?商业秘密怎么保护?
【延辉律师解答】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 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2. 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3. 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1. 技术信息: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2. 经营信息:如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财务信息、人事信息等。
三、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商业秘密侵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五、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1. 建立保密制度: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措施、保密责任等;
2. 签订保密协议:与员工、合作伙伴、客户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3.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其离职后的就业范围;
4. 物理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载体进行物理保护,如设置保密区域、安装门禁系统、使用保险柜等;
5. 技术保密措施:对电子信息进行技术保护,如设置访问权限、加密、防火墙、数据备份等;
6. 人员管理: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和培训,规范员工的行为,对离职员工进行保密提醒和交接;
7. 对外合作管理:在对外合作中,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责任。
六、商业秘密侵权的维权途径
1. 协商: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侵权人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 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等第三方调解;
3. 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查处;
4. 仲裁: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申请仲裁;
5. 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6. 刑事报案: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七、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收集
1. 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如商业秘密的载体、研发记录、使用记录等,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和内容;
2. 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证据:如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证据、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等;
3. 侵权行为证据:如侵权人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证据,侵权产品、侵权方法等;
4. 侵权人信息:如侵权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证明侵权人的身份;
5. 损失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证明赔偿数额;
6. 合理开支证据:如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证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八、常见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类型
1. 员工离职后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纠纷;
2. 合作伙伴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3. 竞争对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纠纷;
4.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是商业秘密仍获取、使用纠纷;
5. 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
九、青海地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特点
1. 青海地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特色产业等领域;
2. 员工离职后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较为常见;
3. 商业秘密的认定难度较大,需要专业的鉴定;
4. 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逐步增强。
十、延辉律师的专业优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处理过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熟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保密协议起草、侵权调查、纠纷调解、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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