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西宁职业病怎么认定?职业病诊断程序是什么?
【延辉律师解答】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目前,我国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包括:
1.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2. 职业性皮肤病;
3. 职业性眼病;
4.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5. 职业性化学中毒;
6.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7.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8. 职业性传染病;
9. 职业性肿瘤;
10. 其他职业病。
二、职业病的认定条件
职业病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疾病。
三、职业病诊断的机构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四、职业病诊断的程序
1. 申请:劳动者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医疗卫生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 送达:医疗卫生机构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五、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职业病诊断异议的处理
1.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3.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4.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七、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职业病的工伤赔偿
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 医疗费: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职业病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职业病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青海地区职业病特点
1. 青海地区职业病主要集中在矿山、化工、建筑等行业;
2. 尘肺病是青海地区最常见的职业病;
3. 职业病的诊断和赔偿程序较为复杂,维权周期较长;
4. 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职业病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延辉律师的专业优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团队处理过职业病赔偿案件,熟悉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可为职业病患者提供职业病诊断指导、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赔偿协商、劳动仲裁、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六十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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