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西宁遗赠扶养协议怎么签订?效力认定与解除条件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29 | 1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西宁遗赠扶养协议怎么签订?效力如何认定? 【延辉律师解答】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1.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由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负有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3.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合同:扶养人取得遗赠人的财产是以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为对价的; 4.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合同: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5. 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合同: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 1. 遗赠人:一般是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的老年人; 2. 扶养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取得对价。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 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等; 2. 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医疗费用承担、丧葬事宜办理等; 3. 遗赠财产的范围和状况: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位置、价值等; 4. 遗赠财产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5. 协议的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方式; 7. 双方当事人签名和日期; 8. 见证人签名(如有)。 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3. 扶养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4. 遗赠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不得擅自处分遗赠财产。 五、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1. 协商解除:遗赠人和扶养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2.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经遗赠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义务,经扶养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 (3)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4)其他法定情形。 六、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 因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扶养人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2. 因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遗赠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并赔偿扶养人的损失; 3. 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和遗赠财产。 七、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区别 1. 法律性质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 主体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遗嘱的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集体或者国家; 3. 内容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遗嘱是单务无偿的; 4. 效力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 5. 变更和解除方式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需要双方协商一致;遗嘱的变更和解除由遗嘱人单方决定。 八、常见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类型 1. 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遗赠人要求解除协议; 2. 遗赠人擅自处分遗赠财产,扶养人要求履行协议; 3. 协议解除后,双方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和遗赠财产的处理产生争议; 4.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法定继承的效力冲突; 5.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纠纷。 九、青海地区遗赠扶养协议特点 1. 青海地区农牧区遗赠扶养协议较为常见,特别是在无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中; 2. 遗赠财产多为房屋、土地、草场等; 3. 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够规范,容易引发纠纷; 4. 法院在审理时注重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注重调解。 十、延辉律师的专业优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处理过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熟悉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问题,可为当事人提供遗赠扶养协议起草、审查、见证、纠纷调解、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十条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解答,咨询电话:0971-8117118,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