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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是什么?民告官的受案范围与流程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29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青海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是什么?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延辉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俗称"民告官"。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 下列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特殊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流程 1. 起诉: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 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 审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 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七、青海地区行政诉讼特点 1. 土地、草场、矿产等自然资源行政纠纷较多; 2.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行政纠纷时有发生; 3. 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类行政案件占一定比例; 4.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逐步落实。 八、延辉律师的专业优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起诉材料准备、诉讼代理、国家赔偿申请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解答,咨询电话:0971-8117118,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