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八部门2026年8月7日联合印发《青海省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滥用投诉举报权利恶意索赔行为的指导意见》,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本文梳理恶意索赔认定情形、处置流程、复议诉讼边界与异常名录复核渠道,供消费者和经营者参考。
【信息来源】
2026年8月7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数据局联合印发《青海省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滥用投诉举报权利恶意索赔行为的指导意见》,8月13日在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9日,原2022年、2025年两份旧文件同步废止。
【政策解读·办事要点】
一、哪些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恶意索赔”(原文共13种,择要归纳):
| 情形类别 | 典型表现 |
| 超消费习惯购买 | 数量、次数、频率与商品保质期或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 |
| 揪瑕疵索赔 | 商品无法定安全质量问题,仅以不影响质量、不误导的标签瑕疵主张惩罚性赔偿 |
| 反复串通购买 | 同一人短期反复购买,或多人串通分别消费后索赔 |
| 无真实消费 | 秒拍秒退、以非真实地址收货、未实际签收使用却主张赔偿 |
| 冒名投诉 | 冒用他人名义、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且不配合核验 |
| 造假逼赔 | “夹带”“调包”、伪造证据制造借口,或以威胁滋扰迫使付款 |
| 批量模板索赔 | 投诉、复议、诉讼请求格式化批量操作,只索赔不解决争议 |
完整13种情形以官网公示原文为准。
二、对办事当事人的影响:
| 对象/事项 | 要点 |
| 正常消费者 | 依法维权不受影响,渠道畅通;惩罚性赔偿属民事责任,经协商或诉讼解决,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强制商家赔付 |
| 经营者 | 遭要挟索财可固定沟通记录、索赔凭证后报案或起诉;对方构成不当得利的,可依《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主张返还 |
| 轻微违法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不予立案,严禁“以罚促赔” |
| 涉嫌犯罪 | 造假索赔、威胁索财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移送公安机关 |
| 复议诉讼边界 | 程序性处理、投诉调解、重复举报不再处理等4类行为,不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 异常名录 | 纳入前告知当事人;有异议可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10个工作日内反馈;名录暂不向社会公开 |
【律师提示】
1. 正当维权与恶意索赔的界限在于是否“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正常索赔不受影响,注意留存凭证与实物。
2. 经营者遇批量异常索赔不宜急于“赔钱私了”,先固定聊天记录、录音、转账凭证再报案或起诉;以威胁要挟索财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3. 对认定结果或名录标记有异议的,除5个工作日复核期外,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依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文件整理,以官网原文及官方最新公示为准,仅供参考,具体事项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