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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产假期间被辞退能主张什么赔偿?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29 | 1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只发基本工资甚至停发工资;更有甚者,产假没休完就被通知辞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和解雇保护,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答】

先说产假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公司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由生育津贴保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司法实践中多支持由单位补足;公司没缴生育保险的,须按产假前工资标准自行支付。产假天数方面,国家规定98天,青海省另有地方奖励假,具体天数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再说解雇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三期内到期的,依第四十五条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在产假期间违法辞退的,依第八十七条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三期保护并非绝对——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的,单位仍可依法解除。

【实务建议】

1. 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生育证明、辞退通知等证据;

2. 查询单位是否缴纳生育保险,及时申领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向单位主张;

3. 被违法辞退的,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在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欠付工资待遇;

4. 也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妇联投诉求助;

5. 涉及赔偿计算与程序选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产假待遇有保障,三期解雇受限制。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女职工遇到产假待遇被克扣、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辞退等情形,注意留证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整理的普法知识,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