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2026年8月6日,青海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青海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征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的通告》(《青海日报》2026年8月8日刊发),公开征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渠道。
【办事要点/政策解读】
一、哪些线索可以举报:一是“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涉黑涉恶犯罪;二是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及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三是操纵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团伙;四是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等犯罪;五是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犯罪;六是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渠道一览(与通告原文一致):
| 受理单位 | 举报电话/方式 | 举报信箱/地址 |
| 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举报平台 | 网上搜索“12337”智能举报平台,或通过“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登录 | 线上举报 |
| 青海省扫黑办 | 0971-8274110 | 青海省西宁市A160信箱 |
| 青海省公安厅扫黑办 | 0971-3520404 | 西宁市城中区新城大道与华盛路路口 青海省公安厅扫黑办 |
|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扫黑办 | 0971-12309 | 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7号 |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扫黑办 | 0971-6165213 | 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59号 |
| 青海省纪委监委扫黑办 | 0971-12388 | 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48号 省纪委监委信访室 |
三、线索办理与举报人保障:对举报线索将转办、督办、核查、反馈,必要时提级抽查复核;严格落实线索保密、人身保护制度;对提供重大线索、协助破案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律师提示】
1.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可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2. 举报时尽量写明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附转账记录、音视频等证据线索;担心打击报复的,可一并提出保密要求。
3. 如果您或家人是涉黑涉恶案件的被害人,除检举揭发外,还可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身安全保护等问题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供藏汉双语服务,咨询电话0971-8117118。
温馨提示:本文依据青海省扫黑办2026年8月6日通告整理,举报渠道以官方最新公示为准;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事项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