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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捎同事一程出车祸致其受伤,车主要全额赔偿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27 | 1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湟中的王师傅每天顺路捎同事李某上下班,分文不收。某日雨天路滑,王师傅驾驶的车辆侧滑撞树,李某受伤住院花去三万余元。李某家属要求王师傅全额赔偿,王师傅觉得委屈:好心帮忙还要倒贴钱?

【律师解答】

这就是法律上的“好意同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理解这条规定要把握三点:其一,前提是“无偿”——若收取的费用明显超出油费分摊成本,可能被认定为营运性质,不适用减责;其二,减轻不等于免除,王师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仍要赔偿,只是比例上依法从宽;其三,若驾驶人存在酒驾、严重超速、明知车辆制动失灵仍上路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则不能减责。赔偿顺序上,先由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再按责任分担。

【实务建议】

对车主:长期固定捎人建议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费用不高、保障实在;行车中尽到与平常一致的谨慎义务,既是对同乘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搭乘人:索赔时保留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与误工证明,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综合情谊因素、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比例。实践中,好意同乘的减责幅度并无统一标准,法院会结合搭乘的无偿性、双方关系、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结语】

法律既保护受害者,也不让行善者寒心。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好意同乘纠纷宜先协商调解,情谊与法理可以兼顾。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