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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约定金10万,不可归责双方时如何返还?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7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购买商品房时交了10万元预约定金,楼盘却因规划调整被叫停,这笔定金究竟该不该退、能退多少?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西宁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案号:(2029)青****民初****号)给出答案:法院认定不可归责于双方,判令返还定金42400元及利息。本文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该案,为读者讲清商品房预约定金的返还边界,以及双倍定金84800元主张为何未获支持。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9)青****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

原告康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楼盘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原告支付商品房预定房款1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若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协议签订后,因当地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涉案楼盘建设被政府叫停并要求重新规划,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随后分四次退还部分预定款共计57600元。原告认为被告退款行为是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明确表示,已构成违约,遂诉请双倍返还定金84800元。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逐项核对预定协议、付款凭证与退款流水,围绕定金性质与返还范围发表代理意见。文中当事人及楼盘名称均以化名表述。

三、争议焦点

延辉律师结合双方诉辩主张,将本案争议归纳为三点:一是被告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应否双倍返还定金;二是案涉预定协议未能履行的原因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三是已退57600元与剩余定金42400元的性质及返还范围如何认定。

四、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延辉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定金返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某楼盘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后,因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调整,涉案楼盘建设被叫停并要求重新规划,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种情况系客观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被告应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康某定金42400元、利息8430元,两项合计50830元,并在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定金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归责前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定金罚则。定金罚则以「归责」为前提,本案关键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这一例外,延辉律师据此论证双倍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

2. 实务要点:双倍定金的边界:只有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才可能适用双倍返还;若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出卖人仅需返还定金本金。延辉律师提醒,本案楼盘被叫停属客观履行不能,恰是排除双倍返还的典型情形。

3. 风险提示: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时,购房者应关注定金条款与预约本约的衔接,明确不能订立正式合同的原因归属与定金处理方式。延辉律师建议保留付款凭证、退款流水与沟通记录,一旦项目出现规划调整等风险,及时主张权利。

4. 维权路径:发现楼盘停建、规划变更等风险后,应第一时间书面催告并固定证据,与开发商协商退款;协商不成的,可依法主张返还定金及利息。延辉律师团队可提供证据梳理、责任认定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服务。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时返还定金的规定。延辉律师提示,上述规定构成本案定金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七、常见问题解答

问:商品房预约定金能要求双倍返还吗?

答:视情况而定。因一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可依法主张双倍返还;若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未能订立,出卖人仅需返还定金本金。延辉律师建议先固定「归责」证据再行主张。

问:不可归责双方时定金怎么退?

答:依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楼盘因规划调整被叫停,法院即据此判令返还剩余定金42400元及利息。延辉律师提醒,退款金额以实际收取且未退部分为限。

问:预约协议和正式买卖合同有何区别?

答:预约协议是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核心义务是「缔约」而非「交房」;正式买卖合同则直接约定房屋买卖与交付、办证等实质权利义务。两者责任形态不同,延辉律师建议购房者明确所处阶段与条款,避免权利主张发生混同。

结语

商品房预定协议是购房的第一步,定金怎么退、能退多少,取决于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归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域,民商事诉讼法务部与房产团队长期办理商品房预约、买卖及交付纠纷。如遇预约定金返还、开发商拒签合同等问题,欢迎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及楼盘名称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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